Monday, December 1, 2008

後基督徒思想(The Post-Christian Mind)-Harry Blamires



在這令人不安的社會,或許很多人會問:「我們如何在面對這樣混濁的社會,還能相信有一位好的真神。」作者說我們可向提問者問回這樣的問題:「我們如何能期盼這世界明天會更好,若世人都蔑視神的律法。」
呂清德

巴刻在為Blamires這本The post Christian mind – Exposing its destructive agenda的序中一開始用了魯益斯(C.S. Lewis)那尼亞童話故事那詭詐的猿猴薛福特所欺騙的謊言:「泰西(Tash)只是阿西能(Aslan)的另個名字,是兩位一体」),前者是邪惡之神, 後者是代表正義之神(暗喻魔鬼與基督教的上帝),這邪是正,正亦是邪,也是作者在本書中要提的觀念,很深刻的勾劃出了這不分青紅皂白,且善惡不分年代的後基督思想(The post Christian mind)。


在魯益斯用他的童話故事反映他對當時那些自由學派的神學家企圖同化其他宗教且相互篤信的看法,而Blamires所謂的post-Christian era,卻是更多的人認為全世界的宗教基本上是一樣的,只是外表不同而已, 比起魯益斯的時代有過之而無不及。

Blamires在書中對這年代很多混淆不清的觀念,對我們這時代很流行,大家認為對,視為真理的觀念,甚至拚命去爭取,如人權‧歧視‧自由‧民主‧價值觀等皆提出了很多反思,讓我們思考,如時下大家高談闊論的“人權”,由這“人的權利”延伸出來的有兒童權利,少數族群,弱勢團体的權利,甚至大伙很“人道”的關心到囚犯,同性戀的權利。

作者認為人們已濫用了“權利”這詞,如婦女“有權利使用她自己的身体”,這論調引申出來的是,我可以拍色情寫真,可以濫交,可以有很多性伴侶,可以墮胎等,作者認為此論調根本是不存在的,他也不是從基督教的觀點,如“身体是聖靈的殿”所以我們必須放棄此權利來看待此事。他所謂的我們連“選擇”尊敬我們的身体也不是從上述的聖經觀念出來,他認為我們根本無法選擇我們要成為男或女,更可憐的說法是我們根本也無法選擇我們的身体,我們必須無可奈何或欣然接受這上天所賦的一切,不管是男是女或殘缺不全,況且我們對我們身体的“所有權”是那麼的薄弱,根本都無法防止其衰老及朽壞。

作者要我們思考的重點不是在它的“權利”,而是它的“義務”。就如會眾到教堂是義務,不是有“權利”要教會把崇拜弄得有聲有色去吸引他們。

作者要大家驅使自己與其問:「我可以得到什麼回饋?」不如問::「我可以做什麼來回報?」;也不要問:「我有什麼權利?」而是應該問:「我的義務是什麼?」。

作者提出在這世俗化的年代,再加上傳播媒体的錯誤渲染,很多字眼如“家庭”和“性關係” ,已因文字上的錯誤應用而造成其觀念偏離,甚至本末倒置了。

“家庭”的意思一直是指“一對父母,加上一群兒女”,但近年開始有“單親家庭”這字眼的出現,而原本“性關係”這字眼給人的觀念就是一男一女也就是說異性間才能有的關係,但最近出現了“異性間性關係”(heterosexual),為了把“同性戀性關係”這不正常的“性關係” 分出來,英文原本就有homosexual這字眼,根本不需把原本正常的sexual多加個前置詞“hetero”,企圖把本來“正常”的一男一女“性關係”變成不正常化;不正常的“同性戀性關係”變成正常。

作者在這言語上的課題提了個常態(NORM)和異態(VARIANT)的觀念,并用金銀島的獨腳船長作例子,問說我們是否可以為了討好金銀島的獨腳船長,而把其他都有雙腳的船員稱為“雙腳船員”,把異態顛倒成常態。

顯然的我們已經本末倒置了,在我們東方社會也深受此語言的影響,如“另類”,我們有另類音樂人,另類文化人,“另類”變成“流行”,“流行”的變成“正常”,而“不另類”的變成“不正常”。

同樣的“流行”也把我們的社會帶入一個價值觀完全混淆的時代,我們以為這時代已經不再流行貞操觀念,所以婚前性行為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只要作好防範措施,不懷孕就好了,這年頭沒有人再那麼古板了。作者提到貞操和誠信這些美德,難不成還像股票一樣有起有落,會因道瓊斯工業指數或市場的變動而改變,不是的,貞操和誠信是亙古不變的,其價值觀不該受時代的變遷而有不同的價值。

這時代很多人都會談到歧視這觀念,英文Discrimination這詞,現今大家在用時是帶有貶意,是一種蔑詞,就像我們中文翻譯成“歧視”,西方社會在用這字時也就含有“歧視”的意思,但真正Discrimination的意思該是看到某一群体有需要,而給他們不同的待遇,例如在一個大樓進口處弄個斜坡,方便殘障人士可推輪椅上下,那才是Discrimination的意思,不是歧視,是“不同的待遇”。

作者舉了個很令人省思的真實例子,美國一童子軍團体因為禁止一個同性戀者的加入,而被上訴庭判為違法。童子軍團体禁止此人的加入所持的理由是因為團規有一條是團員需“道德行為上良好”,該仁兄也承認他是同性戀者,上訴庭判為違法的原因是因為童子軍違反了州內“不可歧視”法令(nondiscrimination laws)

針對歧視這觀念,作者在此書中提了一個很尖銳的問題,如一個孌童者到一個幼兒園去上班,或更甚的是一個從屍体上可得性滿足的變態佬到殯儀館上班,難不成我們在聘用時不需知道這些人的變態性傾向嗎?

在基督徒思想Christian mind和後基督徒思想Post Christian mind之間產生越來越大的鴻溝,作者提醒基督徒是否已忽略了以十誡為我們行為的首要原則(first principle)

在這令人不安的社會,或許很多人會問:「我們如何在面對這樣混濁的社會,還能相信有一位好的真神。」作者說我們可向提問者問回這樣的問題:「我們如何能期盼這世界明天會更好,若世人都蔑視神的律法。」

我們常問死刑是否該廢除?作者指出這“該”字應該是用在“人是否“該”謀殺另一個人”。當我們在討論是否該在學校分派避孕套給男生以防止AIDS,或分派避孕丸給女生防止懷孕時,是否該思考一下基督徒的首要原則。

作者書中對自由,民主談了不少,基督徒實行民主是因為認為人會犯罪,會受不住誘惑,會腐敗,所以個人的權利需獲得人民的制衡,民主是建立在基督教義的原罪上。自由更不是隨心所欲,而是因為承諾應允某事所得的空間,不逾越才是自由。

在結尾,作者說西方基督文明已讓一股邪惡力量瓦解,他稱為瓦解的十大法則
(Decalogue of Decomposition見書頁205),好比原是絕對的,邪惡力量把它變成相對,傳統的化為不名譽,本是客体的變為主体等。

作者也意識到我們也無法和它正面衝突,因為很容易會被標上“老古板”(prigs)的標籤,(作者在此書中常用的一個字眼)。這是一本基督徒該讀的書,畢竟這是個黑白、是非難分的時代,免得被邪惡力量侵襲了還不知道,或恐怕已經被洗腦了。

作者結論提到,基督教教義已在後基督徒思想中被嚴重詆毀,尤其是受到傳媒的散播。他把所觀察到的稱為“惡意毀謗”(oblique smear),這些毀謗可在一些高級學術份子(highbrow),甚至中階學術份子(middlebrow)的一些文學批判中找到,作者用了一美國評論家對Gerard Manley Hopkin的生平所做的批評為例子,他指出這種“惡意毀謗”暗示縱容肉体的慾望和其他的癮好對心靈所帶來的毀滅程度還不如因為崇拜,禁食,禱告和紀律所帶來的嚴重,是和非的分別已混淆,看來…..

Tash is Aslan, Aslan is Tash